李姓婦人與房客有租屋糾紛,為驅趕房客,在社區公布欄旁的牆上張貼「房子不租給霸道的人」告示,遭控恐嚇及妨害名譽罪;台北地檢署認為,雙方因租屋糾紛才起爭執,被告是因索討房子未果,才使用上述字眼,沒有誹謗惡意,處分不起訴。檢方調查,去年1至8月,李婦與房客屢因租屋糾紛爭吵,她為了趕走房客,陸續在房客的信箱留紙條說:「欺負我不懂法律…不要做(失德)的事,以免牽連小孩,要讓你的小孩安心,你們自己的行為要注意。」李婦又在社區公布欄旁的牆面上,張貼告示「我們的房子不租給霸道的人,不要強佔我們的房子,請搬走」;房客認為,相關字眼已達心生畏懼與名譽受損程度,控李婦恐嚇及加重誹謗罪。檢方認為,房客因拒不搬遷,李婦為討回出租的房屋,才會在其信箱內留紙條,並張貼告示要求房客搬遷,此舉是基於索討房子所做出的個人主觀價值判斷,不構成恐嚇及加重誹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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