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北市議員張晉婷前年底選舉期間,她的競選團部幹部涉嫌花40多萬元席開80桌、舉辦賄選餐會招待選民吃海鮮,張晉婷並於餐會進行中到場拜票,影響選民投票意向,檢方對她提起當選無效之訴。張晉婷辯稱,選舉投票前,她的民調結果均在安全當選名單內,民意支持度從沒落在十名以外,沒必要徒增違法風險。假設她為了拉攏選民辦賄選餐會,也應該要求幹部確認出席者有無該選區投票權,以免平白付餐費,但何以出席名單有投票權的人寥寥可數?一審法院調查認定,張晉婷對於幹部用免費餐宴招待選民的行賄行為事先知情,她並同意、容許,違反選舉罷免法的規定,合議庭判她當選無效。張晉婷不服上訴,但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,判張晉婷當選無效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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