50多歲的曾姓男子住在新北市林口區某大樓12樓,他自認樓上的黃姓住戶一家長期製造噪音、影響他的睡眠品質,曾憤而購買漂白水、鹽酸、清潔劑等,倒入臉盆混合後產生有毒氯氣,再把臉盆放置浴室天花板、靠近大樓共同通風管處,毒氣因而飄散至黃家浴室。曾姓男子前年7月初至去年1月24日陸續製造毒氣,每星期約犯案一次。黃姓住戶一家4口長期吸入刺激性氣體,有人有慢性支氣管炎、呼吸道不適,有人則是頭暈、噁心、想吐,黃察覺有異並發現住處頂樓的排風球嚴重腐蝕,氣得向檢方提告。曾姓男子出庭承認犯罪,台灣高等法院調查,曾大費周章、長時間放逸有毒氣體,顯然不是一時失慮的偶發行為;合議庭審理認為,曾不只造成黃姓住戶一家人的傷害,更危及同大樓其他住戶的健康,手段惡劣。高院依公共危險罪,判曾9月徒刑,仍可上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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