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女子在超商偷電池,被店員逮到,卻報警指遭帶到附近暗巷性侵。店員稱是對方苦求不要報警,才接受口交。照片為示意圖。 圖/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新北市一名女子去年9月間在超商偷電池,準備裝在按摩棒,被張姓店員逮到,卻報警指遭張男帶到附近暗巷性侵。張辯稱,是對方苦求不要報警,又表達喝了神仙水「很癢、很想要」,說了很多鹹溼的話,自己是處男,實在受不了,才接受口交,但事後遭強索6000元。檢方認定,女子被帶到400公尺外的戶外發生性關係,過程沒逃跑或求助,製作筆錄時神情自然、無驚慌,有違常理,雖她事後到醫院,在下體採到男性DNA,但並非這名超商店員的;雙方應為合意、非強制性交,今天處分不起訴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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