陳姓婦人因丈夫遲繳信用卡卡費1萬多元,副卡遭停用,還被銀行通報為銀行拒絕往來戶、卡片額度被調降。陳女認為銀行未通知繳款,逕行註記她是信用不良的副卡持卡人,以名譽受損為由向銀行提告求償15萬元。台北地院判發卡銀行應給付8萬元。可上訴。陳女主張,她使用先生的信用卡副卡,如果先生不繳款,銀行可對副卡消費金額要求給付。不過,去年1月銀行告知她欠款後,就直接停卡,銀行作業疏失導致她無法貸款。她認為,銀行已侵害她名譽及信用評價,請求精神慰撫金及登報道歉。發卡銀行則辯稱,通報聯徵中心陳女債信不良前,已通知陳女的先生,流程沒有疏失。台北地方法院認為,依信用卡業務自律公約,銀行通知聯徵中心前5天,應用書面或電子文件向持卡人通知通報原因及可能的影響,發卡銀行無法舉證向聯徵中心通報前有送達「副卡強停通知函」給陳女,判銀行敗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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