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

女子酒後騎電動自行車 仍犯公共危險罪

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北昌派出所員警,4月18日晚間取締酒駕時,查獲1名陳姓女子酒後騎電動自行車,酒測值達0.54毫克,警方除依涉嫌刑法公共危險罪移送花蓮地檢署偵辦外,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7款,告發女子酒駕的違規行為。警方表示,陳女供稱,當晚至友人家中餐敘時,喝了1杯高梁酒,想說是騎電動自行車,應該不會有酒駕問題;但在回家路上就遇到警方臨檢取締酒駕,酒測後員警表示已超標,必須依法移送偵辦,沒想到事情會變得那麼嚴重。警方表示,目前市面上所謂的電動車分為三種,掛有號牌的稱為「電動機車」、不用掛牌及沒有腳踏設備的為「電動自行車」、有腳踏設備的則稱為「電動輔助自行車」,其中,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雖是慢車,但仍屬於動力車輛,如果民眾酒駕超標,仍要移送法辦。陳女以為酒後騎電動自行車不會被取締,沒想到仍被移送法辦。圖/吉安警分局提供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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