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6年5月5日 星期四
含塑膠蓋不鏽鋼 明年七月標耐熱度
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下午公告修正「應標示之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」及公告「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」,明年7月起,所有含有塑膠材質的容器,統統都需要標示耐熱溫度、塑膠材質,且新制包含瓶蓋含有塑膠材質的不鏽鋼杯,若業者未依規定標示,可依食安法,開罰3到300萬元。【中央社╱19日台北電】市售保溫杯雖是不鏽鋼材質,但民眾卻對杯蓋內的塑膠材質有疑慮,擔心遇熱釋毒素。食藥署今表示,明年7月起製造的食器,只要食物接觸面含塑膠材質,都應標示材質、耐熱溫度。現行法令規定,一次使用的塑膠類食品容器、可重複使用的塑膠水壺、奶瓶、餐盒等,都須標示材質名稱、耐熱溫度等,避免塑膠食器遇熱釋出毒物,但民眾日常生活中常用的保溫杯、玻璃微波餐盒卻未嚴加規範。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今天公告「應標示之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品項」及「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標示相關規定」,規定明年7月起製造的食品器具、容器或包裝,只要食物接觸面有塑膠材質,都須標示材質及耐熱溫度。食藥署科長林蘭砡受訪時說,這波規範品項將以不鏽鋼保溫杯、玻璃微波盒為大宗。她解釋,杯蓋、微波盒蓋多半有塑膠材質包覆且會接觸到食物,但因過去未強制規定,廠商標示時有時無,民眾擔心吃進有毒物質,才決定擴大強制標示品項範圍。林蘭砡表示,新制上路後,幾乎所有使用塑膠材質的食器都得在瓶身標示材質、耐熱溫度等資訊,若發現未依規定標示的產品,將強制下架限期改善,逾期未改可罰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;假使耐熱溫度不符規定,同樣下架限期改善,未改將開罰4萬至400萬元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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